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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咨观点 | 从律师视角看国有资产交易的合规问题
发布时间:202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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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国有资产交易合规的核心法律法规框架


二、国有资产交易的原则性问题

  为什么要先讨论原则性问题?

(一)以公开进场交易为原则,以非公开交易为例外

(二)以进行资产评估为原则,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为列外

(三)国有资产交易主体的识别原则

(四)三种交易类型相关的交易逻辑


三、国有资产交易的合规要点

(一)定价合规

(二)资产评估合规

(三)信息披露合规

(四)进场交易交易合规——杜绝场外交易

(五)协议模式合规——清除抽屉协议

(六)关联交易合规——阻断利益输送

(七)利益冲突合规

(八)交付合规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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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交易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化进程中的重要环节,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作为律师,在参与国有资产交易法律服务过程中,必须全面、精准地把握合规要求,以“全流程合规”为导向,防范法律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框架、原则性问题、合规要点三个方面,从实务视角阐述国有资产交易的合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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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资产交易合规的核心法律法规框架


国有资产交易的合规框架以《企业国有资产法》为起点,该法对监管体制、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作出顶层规定,确立了交易合法性的基本标准。


 2016年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在此基础上细化,把企业产权转让、增资及重大资产转让的程序、主体义务、信息披露和竞价规则逐一列明,使交易各环节具备统一且可核查的规范依据。


2025年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17号文)进一步聚焦操作层面,要求增资和实物资产转让必须全程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完成,通过标准化流程和电子化系统防范场外交易和拆分交易,确保法律与规章的要求在交易实践中得到全面执行。


除上述法律、规章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378号文)、《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39号文)、《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8号文)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各产权交易机构发布的操作细则,共同覆盖审批、评估、流转、竞价及责任追溯各环节。


此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另须遵循《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财政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等规定,并在审批权限、评估备案、公开处置等节点履行相关程序,实现与企业国资规范的有机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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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资产交易的原则性问题


为什么要先讨论原则性问题?


国有资产交易金额大、利益关系复杂,任何操作失当都可能引发连锁风险。因此,必须先厘清原则性问题,为交易各方划定统一合规边界,防止因基本认知偏差而触发争议。实务中,原则性问题出现频率最高,只要把其边界、标准讲透,多数疑惑便能迎刃而解;不仅律师可据此迅速锁定风险点、给出对策,企业、监管机构及投资者也能依此作出判断,显著降低不确定性。


(一)以公开进场交易为原则,以非公开交易为例外


公开进场交易是国有资产交易的基本原则,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这一公开平台,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最大程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价值发现与保值增值。


根据32号令第三十一条,仅在特定情形下可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例如: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因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等。


律师在审查交易方案时,必须严格判断是否符合非公开交易的例外条件,避免企业以“内部重组”“战略调整”等名义规避进场交易,导致交易无效或被认定为国有资产流失。


(二)以进行资产评估为原则,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为例外


资产评估是确定国有资产交易价格的重要依据,通过专业机构对资产价值的评估,为交易定价提供客观、公正的参考,防止国有资产低价贱卖。


一般情况下,国有资产交易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但在特定情形下,如经批准的无偿划转、符合8号文规定的低价值资产转让等,可以不进行评估。律师需准确判断交易是否属于例外情形,并对评估过程进行严格监督,确保评估机构资质合格、评估范围完整、评估方法科学合理。


(三)国有资产交易主体的识别原则


准确识别交易主体是交易合规的起点。律师应依据32号令第四条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认定标准,查阅企业章程、股东协议及资金走向,综合判定其是否落入监管范围。


凡被确认为上述主体的,其任何产权转让、增资或重大资产出售均自动适用国有资产交易规则,必须履行相应审批、评估和进场程序。


(四)三种交易类型相关的交易逻辑


国有资产交易主要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三种类型,每种类型的确定需基于企业战略规划、资产优化需求、资金需求、股权结构调整等具体因素。三者界限清晰,企业可做自行选择判断,律师角色在于依据已确定的类型提示对应合规要点。


企业产权转让旨在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引入新的投资者或战略合作伙伴,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和运营效率。其交易逻辑在于转让方让渡全部或部分标的权益,尤其是对转让方不再继续持有标的权益的交易而言,只要交易价格且合规即可进行,若首次挂牌未征集到受让方,可依规降价后继续挂牌,直至成交。


企业增资为企业发展筹集资金,优化股权结构,增强企业实力,可能引入战略资源,助力业务拓展。其交易逻辑在于企业有资金或战略协同需求,因此需通过遴选机制寻找志同道合的合作伙伴;若未能征集到合格合作伙伴,该次交易中不涉及降价问题,而是市场对标的估值或预期存在偏差,企业未来可调整方案后重新申请交易。


企业资产转让主要目的是处置闲置、低效资产,回笼资金,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聚焦核心业务发展。其核心逻辑在于剥离非主业、非产品类资产,例如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其开发的土地和房屋属于产品存货,不纳入强制进场范围;而对于其他类型企业,土地和房产则属于需进场转让的资产。具体进场金额标准一般由央国企集团公司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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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资产交易的合规要点


国有资产交易的合规管理贯穿于交易的全过程,涉及多个关键环节。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需重点关注以下环节,确保交易程序合法、内容真实、价格公允,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一)定价合规


定价是国有资产交易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是否保值增值。根据32号令及相关规定,企业产权转让、增资及资产转让的定价需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


实践中,律师需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评估报告的合规性:确认评估机构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报告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国资监管机构的核准或备案程序。评估方法的选择需符合相关规定,评估参数取值合理。


挂牌底价的设定:转让方需依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挂牌底价。若非首次挂牌,需注意降价幅度与审批要求。例如,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必须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价款支付方式:交易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清。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需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不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律师需审查分期付款安排的合理性及担保措施的有效性。


期间损益的处理: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律师应在交易合同中明确约定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割日期间的损益承担方式,通常期间盈利由受让方享有,亏损由转让方承担并以现金方式补足。


禁止特殊权利条款:交易双方不得在产权交易合同或其他文件中约定股权回购、差额补偿、固定收益等任何特殊权利安排;此类条款虽在市场化投资中常见,但在国资产权转让场景下缺乏合规空间。


案例启示:北京某地方国企在转让下属公司股权时,未严格依据评估报告设定底价,并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多次降价,最终交易价格显著低于评估值。国资监管机构在事后检查中认定该交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相关决策人员被追究责任。该案例凸显了定价合规的重要性。


(二)资产评估合规


资产评估是定价的基础,评估程序的合规性是确保交易价格公允的前提。


评估机构选聘:转让方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符合国资监管要求的评估机构。律师应核查评估机构的备案情况及其专业胜任能力。


评估范围完整:评估范围必须涵盖全部拟交易资产及相关负债。实践中,需特别注意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有账无物的资产以及或有负债的评估问题。律师应关注评估报告是否对上述资产进行了充分披露和合理估值。


评估方法适当:评估方法需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相匹配。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市场法各有其适用条件,评估机构需结合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并说明理由。律师需对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进行专业判断。


评估核准/备案:评估报告必须按规定完成国资监管机构的核准或备案程序后方能作为定价依据。律师需审查核准/备案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评估有效期: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起算。超过有效期需重新进行评估。律师需确保交易在评估有效期内完成。


案例启示:某地方国企转让一宗土地使用权时,评估报告未对地上的违章建筑进行评估且未在报告中予以披露。受让方在接手后面临巨额拆迁补偿费用,遂以转让方信息披露不实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此案例说明评估范围不完整可能引发重大法律风险。


(三)信息披露合规


充分、准确的信息披露是保障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关键,也是吸引潜在投资方、发现市场价格的重要手段。


披露内容:信息披露需严格按照32号令、17号文及产权交易机构的要求执行。披露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企业产权结构;

  • 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 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 资产评估情况;

  • 受让方资格条件(如有);

  • 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 保证金设置(一般不超过转让底价的30%);

  • 竞价方式;

  • 评估基准日后发生的重大事项;

  • 涉及职工安置的,需披露职工安置方案。


披露时间:

  • 产权转让:正式披露不少于20个工作日。可能导致控制权转移的,应在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预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企业增资:正式披露不少于40个工作日。也可采用预披露(不少于20个工作日)加正式披露(不少于20个工作日)相结合的方式。

  • 资产转让:根据转让底价金额,披露时间不少于5个、10个或20个工作日。


披露渠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进行披露。律师需核对披露平台是否为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


披露责任:转让方对披露信息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产权交易机构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律师应协助转让方逐一核对披露清单,避免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案例启示:某公司在受让一国企股权后,发现标的企业存在披露公告中未提及的重大诉讼和担保责任,导致受让方面临巨额损失。受让方以信息披露不实为由申请交易无效并要求赔偿。经查,转让方故意隐瞒了相关事实,最终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进场交易合规——杜绝场外交易


进场交易是国有资产交易的基本原则,旨在通过公开市场发现价格、防止暗箱操作。


交易平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律师需确认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如北交所、上联交所等)是经过国资监管机构确认的合规平台。


禁止场外交易:严禁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机构之外私下达成交易,律师需警惕任何形式的场外协议、补充协议或利益安排。


穿透审查:对于复杂的交易结构,律师应进行穿透式审查,核实交易实质是否属于应进场交易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防止通过化整为零、代持、名股实债等方式规避进场交易。


凭证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是证明交易合规性的重要文件,也是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工商变更登记的必要依据。律师应关注交易双方在支付价款和费用后及时取得交易凭证。


(五)协议模式合规——清除抽屉协议


“抽屉协议”是指交易双方在公开的交易合同之外,私下签订的未予披露的补充协议,通常涉及利益输送、规避监管等内容,严重违反国有资产监管规定。


协议内容审查:律师需对交易主合同及所有补充协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确保其内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股权回购、保底收益、利益补偿、代持、名股实债等违规条款。


协议一致性:所有协议条款都应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有所体现或与之不存在实质性冲突。不得在私下达成与公开信息不符的约定。


签约程序:协议的签订应在产权交易机构的见证下进行,确保程序公开、透明。


案例启示:在某国企增资项目中,投资方与转让方私下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标的企业未来三年业绩未达预期,转让方将以固定价格回购股权。该“抽屉协议”在后续审计中被发现,导致交易被认定为违规,相关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


(六)关联交易合规——阻断利益输送


关联交易本身并非绝对禁止,但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更为严格的决策和披露程序,防止利益输送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关联方识别:律师需协助企业建立并动态更新关联方数据库。通过穿透核查,准确识别受让方是否与转让方、标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控制、人事任免、亲属关系等。


特殊决策程序:关联交易必须履行更为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涉及上市公司时,还需遵守证券监管规则。关联董事、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定价公允:关联交易的定价必须公允,通常需要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充分披露:关联关系、交易内容、定价依据等必须在信息披露公告中进行充分、特别提示,接受市场监督。


监管审核:重大的关联交易往往需要报请国资监管机构进行审核批准。


案例启示:某国企负责人利用职权,使其亲属控制的公司以明显低于评估价的价格受让了国企的一项优质资产。该行为最终被查处,认定为利益输送和滥用职权,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案例警示,关联交易合规是国资交易的红线。


(七)利益冲突合规


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企业高管、员工等个人的利益与其对客户或雇主所负职责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形。


人员回避:在国有资产交易中,任何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包括律师、评估师、审计师、企业决策层及经办人员,都应主动申报并回避相关决策和执行环节。


制度构建:律师应协助企业建立完善的《利益冲突防范制度》,明确利益冲突的认定标准、申报程序和回避要求。


全程监督:对交易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所有参与人员均符合利益冲突合规要求。


(八)交付合规


交付是国有资产交易的最后一环,确保权属依法转移至关重要。


交易凭证:产权交易机构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和服务费用、且交易行为获得所有必要批准后,出具交易凭证。这是办理权属变更的关键证明。


权属变更登记:

  • 产权登记:转让方应按照《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的规定,在交易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登记。

  • 工商变更登记:交易双方应凭交易凭证等文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17号文明确强调,转让方负有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任,不能以标的企业或受让方不配合为由免责。

  • 资产交割:对于资产转让,需制定详细的《资产交割清单》,并进行现场清点、移交,办理相关权属证明的变更手续(如房产、车辆、知识产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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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国有资产交易合规是防范国资流失、维护市场秩序的核心环节。律师需以“全流程合规”为导向,既要精通32号令、17号文等专门性规范,又要兼顾《民法典》《反垄断法》等通用法律要求。通过构建“风险识别—方案设计—程序把控—争议解决”的闭环服务体系,将合规理念深度融入交易各环节,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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